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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共有產權電梯以個人名義辦理使用登記的,須按總局74號令要求委托相關單位管理電梯并辦理變更手續
作者: 2024-02-17 09:51:10 瀏覽: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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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還有部分加裝電梯、單元樓電梯等共有產權電梯以個人、業委會等作為使用單位,由業主自行管理,這些電梯存在安全風險突出,安全管理缺位,長期帶“病”運行等問題,極易引發事故。 根據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令第74號,以下簡稱“總局74號令”)(詳情點擊)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指實際行使電梯使用管理權的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電梯使用單位。(五)屬于共有產權的,共有人須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電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單位! 共有產權的電梯共有人須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電梯并作為電梯使用單位,以上述單位名義辦理電梯安裝告知、檢驗、使用登記、改造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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