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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4年1月12日,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執行《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電梯自行檢測規則》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據《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 T7008-2023)2.2.3規定,符合“受使用單位委托實施電梯自行檢測的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機構”,包括:一是取得電梯檢測資質(TC或T1)的檢測機構,二是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21)取得電梯定期檢驗資質(TD1)的甲類檢驗機構。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TSG Z7001-2004)核準的甲類綜合檢驗機構不符合此規定,TD1核準的條件也不一致。2024年1月1日后,這類甲類綜合檢驗機構和未取得包含TD1的A1或A2級甲類檢驗機構都將不能在山西省實施電梯自行檢測工作,其他省份也一樣(有些省份從2024年4月1日后開始執行)。
甲類綜合檢驗機構禁止開展電梯自行檢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