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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2007)
高行終字第17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秦皇島開發區前景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仁和大廈。法定代表人吳樹和,董事長。委托代理人任章啟,男,漢族,1963年9月21日出生,河北省專利技術服務中心專利代理人,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青園街225號7棟2單元303號。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法定代表人廖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瑞,該委員會審查員。委托代理人王偉艷,該委員會審查員。原審第三人張晗,男,漢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遼寧省沈陽市大東區珠林路234號273-18。委托代理人張偉,男,漢族,1956年4月22日出生,住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南樂郊路208-2號。
上訴人秦皇島開發區前景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前景光電公司)因專利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105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07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7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前景光電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吳樹和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章啟,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宋瑞、王偉艷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第三人張晗經法庭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涉案專利名稱為“電梯專用橋式壓力傳感器”(簡稱本專利),專利號為ZL00253368.5,申請日為2000年12月8日,授權公告日為2001年10月10日,專利權人是張晗。針對本專利,前景光電公司于2005年4月12日以本專利權利要求1-3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06年3月1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224號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8224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前景光電公司不服該決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附件6公開了一種孔板拉壓式傳感器,包括應變體(相當于本專利的傳感器橋體)及其兩端的力引入體,應變體的幾何中心開有通孔,通孔中設有其邊緣大致平行的十字形薄板,薄板的四端與通孔壁相連,應變計(相當于本專利的應變片)分別帖于薄板支叉的單面或雙面。與附件6公開的技術內容相比,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區別之處為:(1)本專利中粘貼應變片的彈性應變杯是安裝在傳感器橋體內,而附件6中用于粘貼應變片的薄板是在通孔中經過機加工切割后與應變體一體形成,并且本專利中的彈性應變“杯”和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的結構形狀也不相同;(2)應變片通過引線與引線端子板連接,再與接插件相連接形成電橋,而附件6并沒有披露上述相關的技術內容。由于上述區別特征并非本領域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由于所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因此從屬權利要求2、3也都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關于創造性,由于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與通孔壁是一體形成,因此即使附件8與附件6和3有結合的啟示,也不可能如原告所述僅用附件8中的“硅杯”單獨替換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由于附件3、4、8均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在傳感器橋體內裝有彈性應變杯”這一技術特征,也沒有給出附件3、8與附件6或附件4、8與附件6相結合能獲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的任何技術啟示,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無論相對于附件4、6、8的結合還是相對于附件3、6、8的結合均具備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由于所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因此從屬權利要求2、3也都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第8224號決定。
前景光電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撤銷專利復審委員會第8224號決定。具體理由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新穎性。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中的“應變片通過引線與引線端子板連接,再與接插件連接形成電橋”是本領域內的慣常技術、公知常識。該權利要求中的技術創新要點十分簡單和清楚,僅僅是將應變片貼在一個中間體(彈性應變杯)上再裝入直接受力變形體(橋體)的技術方案。附件6披露的是一個通過中間彈性體將力從受力變形體傳給應變片的完整的技術方案,該對比文獻已完全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全部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前提下,因權利要求2、3屬于公知技術也不具備創造性。專利復審委員會、張晗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本專利名稱為“電梯專用橋式壓力傳感器”,專利號為ZL00253368.5,申請日為2000年12月8日,授權公告日為2001年10月10日,專利權人是張晗。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書如下:“1、一種電梯專用橋式壓力傳感器,包括傳感器橋體、彈性應變杯、應變片,其特征在于:在傳感器橋體內裝有彈性應變杯,應變杯上粘貼有應變片,應變片通過引線與引線端子板連接,再與接插件相連接形成電橋。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電梯專用橋式壓力傳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應變片為45度斜角的魚鱗式應變片。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電梯專用橋式壓力傳感器,其特征在于:接插件由螺釘固定在傳感器橋體上!北緦@f明書記載:“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結構簡單、性能好,且成本低的電梯橋式壓力傳感器!F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在傳感器橋體內裝有彈性應變杯,應變杯粘貼有應變片,應變片通過引線與引線端子板連接,再與接插件相連接形成電橋這一結構特征!贬槍Ρ緦@,前景光電公司于2005年4月12日以本專利權利要求1-3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由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其提交的證據如下:附件1:公告號為CN85203328U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全文共7頁,其公告日為1986年6月18日;附件2:公告號為CN85203326U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全文共10頁,其公告日為1986年4月30日;附件3:公告號為CN85200909U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全文共7頁;其公告日為1986年2月5日;附件4:2000年第5期《中國電梯》雜志封面頁和廣告頁的復印件共2頁;附件5:公告號為CN85201086U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全文共9頁,其公告日為1986年4月9日;附件6:授權公告號為CN2380912Y的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全文共5頁,其授權公告日為2000年5月31日。2005年5月12日前景光電公司補充提交證據如下:附件7:公開日為1986年3月4日的美國專利文件US4573542的英文原文共7頁;附件8:公告號為CN2110217U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說明書全文共5頁,其公告日為1992年7月15日;附件9:授權公告號為CN2149478Y的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全文共5頁,其授權公告日為1993年12月15日;附件10:公開日為1975年8月19日的美國專利文件US3900812的英文原文共6頁;附件11:公開日為1979年2月8日的德國專利文件DE2735016A1的德文原文共10頁;附件12:公開日為1989年10月27日的法國專利文件FR2630544-A1的法文原文共7頁;附件13: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出具的針對“00253368.5電梯專用橋式壓力傳感器”的檢索報告復印件一份。2005年10月25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主持進行了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中前景光電公司明確其無效理由、事實和證據為:(1)權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術特征,不符合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2)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4或附件6都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的新穎性;(3)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7和附件8的結合或者附件3、6和附件9的結合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4)附件2、附件3分別公開了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在權利要求1沒有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2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屬于本領域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3也不具備創造性。(5)前景光電公司明確表示放棄其余的證據,并當庭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和附件7、10-12的中文譯文。附件6涉及一種孔板拉壓式傳感器,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高精度、高靈敏度、具有較大安全系數、較強抗側偏扭力的電阻應變式傳感器。其權利要求1、2的技術方案如下:“1、一種孔板拉壓式傳感器,包括應變體及其兩端的力引入體,其特征在于應變體的幾何中心開有通孔,通孔中設有其邊緣大致平行的十字形薄板,薄板的四端與通孔壁相連,應變計分別帖于薄板支叉的單面或雙面。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孔板拉壓式傳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十字形薄板與通孔壁相連處設有圓弧過度,十字形薄板的交叉處也為圓弧過度。”在附件6的說明書第1頁第4段中載明:“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以下技術方案:它包括應變體及其兩端的力引入體,其特征在于應變體的幾何中心開有通孔,通孔中設有其邊緣大致平行十字形薄板,薄板的四端與通孔壁相連,應變計分別帖于薄板支叉的單面或雙面”。在附件6說明書第2頁第7行到第19行公開的實施例1還記載有十字形薄板的加工方法為:“在加工時,可在應變體的幾何中心對開一對同軸的盲孔,通過切割將盲孔之間的薄板加工成十字形。所述的十字形薄板3與通孔6壁相連處可圓弧過度,十字形薄板3的交叉處也可圓弧過度!痹诟郊6說明書第2頁倒數第1-2行實施例2中載明:“除應變體2一端的力引入體1形狀改變外,其它與實施例1相同”。2006年3月13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224號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定:一、關于證據。前景光電公司作為證據使用的是附件2至附件4、附件6至附件9,由于上述附件的公開日期均在本專利的申請日前,因此可以作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使用。二、關于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權利要求對于與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無關的已有技術特征的省略,不能視為缺少必要技術特征。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通過單獨加工彈性應變杯,再將該彈性應變杯裝入傳感器橋體中,以提供一種結構簡單、性能好、成本低廉的壓力傳感器,權利要求1給出了該傳感器的各部分組成,并且說明了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連接關系,至于傳感器電路的具體連接關系和部件位置關系都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權利要求1描述的內容能夠解決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符合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三、關于新穎性。(1)附件4中的圖表示一種壓力傳感器的外觀圖,從圖中可以看到傳感器殼體、引線,在殼體上有兩個環形空隙,但是根據附件4的圖和文字說明,無法毫無疑義地得知上述環形空隙就是本專利中應變杯安裝到橋體內的安裝邊界,也無法看到圖中傳感器的內部組成結構,因此附件4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的在傳感器橋體內裝有彈性應變杯這一特征,該區別技術特征也不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因此附件4無法破壞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2)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改進點在于壓力傳感器包括彈性應變杯,通過將單獨加工的彈性應變杯裝入傳感器橋體內,從而降低了傳感器的加工難度。附件6的權利要求1公開了一種孔板拉壓式傳感器,其中所述的十字形薄板是通過先在應變體的幾何中心對開一對同軸的盲孔,然后通過切割將盲孔之間的薄板加工成所述十字形薄板,由此可見,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是在應變體上直接加工而成的,應變體和十字形薄板是一體的,這與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傳感器橋體與彈性應變杯之間的關系是不同的,在權利要求1中,彈性應變杯是被裝入傳感器橋體內獨立于該橋體的部件。因此,附件6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且該區別技術特征也不是本領域的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附件6無法破壞權利要求1的新穎性。四、關于創造性。附件7中披露的車廂平臺框架相當于本專利的橋體,金屬絲應變儀相當于應變片,由此可見,權利要求1與附件7的區別在于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還包括“彈性應變杯、引線端子板、接插件”。附件8并沒有給出與附件7相結合得到權利要求1所述技術方案的技術啟示,而且即使附件7和附件8相結合也不能破壞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附件6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中“在傳感器橋體內裝有彈性應變杯”這一特征。附件3也沒有公開本專利的“在傳感器橋體內裝有彈性應變杯”這一技術特征。附件9公開了一種油井液壓傳感器,采用底部薄壁產生彈性變形的受壓杯代替彈性元件、密封裝置和固定裝置,但是該液壓傳感器沒有包括傳感器橋體、電橋,更沒有公開“在傳感器橋體內裝有彈性應變杯”這一技術特征,也沒有給出將彈性應變杯裝入橋體的技術啟示。由此可見,附件6、附件3、附件9的組合也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它們的結合不能破壞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在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7和附件8的結合以及相對于附件6、附件3和附件9的結合具備創造性的情況下,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2和3也具備創造性。基于上述理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8224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以上事實有第8224號決定、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作為本專利現有技術的上述附件、口頭審理記錄表、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為相對于附件6,本專利權利要求1是否具備新穎性。在判斷一項發明或實用新型是否具備新穎性時適用單獨對比的原則,如果對比文件沒有公開本專利任意一項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并且區別特征也不是本領域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則該對比文件不能破壞本專利任意一項權利要求的新穎性。附件6公開了一種孔板拉壓式傳感器,包括應變體(相當于本專利的傳感器橋體)及其兩端的力引入體,應變體的幾何中心開有通孔,通孔中設有其邊緣大致平行的十字形薄板,薄板的四端與通孔壁相連,應變計(相當于本專利的應變片)分別帖于薄板支叉的單面或雙面。雖然,附件6的權利要求1中沒有限定十字形薄板與通孔壁是一體形成的,但由于附件6中已經清楚地限定了“薄板的四端與通孔壁相連”,而與孔壁相連的四端必然要與孔壁的形狀匹配,因此可以確定其“邊緣大致平行”的幾何關系限定的“邊緣”是指十字形薄板的四個端部的兩側邊緣,而不是十字形的四個端部。與通孔壁相連的薄板的四端是與孔壁形狀匹配的弧形,這是從附件6的權利要求2以及附圖1、2中可以明顯看出的技術內容。由附件6說明書及其實施例披露的技術內容可知,對于應變體2的“十字形薄板”,附件6中公開的具體實施方式只有一種,即在應變體的幾何中心對開一對同軸的盲孔,通過切割將盲孔之間的薄板加工成十字形。可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從附件6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中僅能得出“二者為一體形成”的結論,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所述“在傳感器橋體內裝有彈性應變杯”限定的“彈性應變杯”是安裝在傳感器橋體內的,二者不是一體形成的。與附件6公開的技術內容相比,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區別之處為:(1)本專利中粘貼應變片的彈性應變杯是安裝在傳感器橋體內,而附件6中用于粘貼應變片的薄板是在通孔中經過機加工切割后與應變體一體形成,并且本專利中的彈性應變“杯”和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的結構形狀也不相同;(2)應變片通過引線與引線端子板連接,再與接插件相連接形成電橋,而附件6并沒有披露上述相關的技術內容。由于上述區別特征并非本領域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上訴人前景光電公司關于本專利相對于對比文件不具有新穎性的上訴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所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1具備新穎性,因此從屬權利要求2、3也都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上訴人前景光電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案件受理費一千元,由秦皇島開發區前景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千元,由秦皇島開發區前景光電技術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繼祥
審 判 員 莎日娜代理
審 判 員 焦彥、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書 記 員劉悠